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变卖吗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婚后共享之财产致使其中一方无法单独地进行变卖处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这些共同财产应被视为由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都无权未经对方允许而擅自行使其支配权。倘若某一方擅自出售资产,势必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享有请求赔偿损失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什么不是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中,有以下几种是明显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的:
首先,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其次,如果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从中获取了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则该部分收益也是独立于共同财产之外的;
第三,当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某项财产仅归属于其中一方时,该财产便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对某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饰物等,也同样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执行异议怎么办
关于夫妻中的某一方被列为被执行人,而另一方就针对执行涉及到的双方共有财产提出质疑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涉被执行财产的确切属性。倘若能够充分证明所执行的财产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私人财产,则有权向负责执行程序的相关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此项执行异议的请求务必在执行程序完成之前提出,同时,应当附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申诉人的主张,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财产的获取时间、资金来源、所有权登记状况等等。当法院收到此类的执行异议申请时,将会对此进行全面且严格的审核;如果申诉得到确认,那么法院将暂停对这部分财产的执行工作;反之,如果申诉未能得到确认,法院将驳回申诉。然而,如果对法院的驳回决定持有异议,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无论是提出异议还是提起诉讼,均须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期限要求,避免因此而导致失去行使自身权益的机会。
婚后,夫妻共享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卖,因这些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同意,任何单独处置均属无权行为,可能侵害对方权益。若发生此类擅自出售,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以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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