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计算时间和日期的区别
通常而言,当公安部门对被拘留者感到有必要实施逮捕时,他们应该在被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其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算,期间的开始日期并不计入其中,而期满之日才是真正的截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15天可以保释吗
倘若当事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的话,那么他/她便有权获得保释。
相较之下,如果是因其违反了行政法规而导致的行政拘留十五日,那么根据现行制度,是无法进行保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无法请假处理其他紧急事务。
实际上,刑罚与行政拘留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拘留形式。
当某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拘留时,只要继续调查的需要被满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他们就有权依法寻求保释。
然而,倘若是行政拘留,现行制度尚无设置保释措施之规定。
对于被行政拘留的受处罚者而言,若认为其被处罚的行为不妥并对此产生异议,在被移送至拘留所之前,他们可以通过上缴担保金的方式请求暂时回避此事,直到复议结果公布。
此外,他们还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由公安机关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然而,若是有合理且特殊的情形存在,譬如:
在家中或是单位出现急务,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处理,当事人在具备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是可以向拘留所申请请假的。
故而,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后被判无罪怎么办
通常,公安部门对需逮捕的被拘留者应在3日内向检察院提出请求。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天,对重大嫌疑人员可延至30天。检察院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刑事拘留期限从宣布之日起算,不包括开始当天。
四、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计算24小时内执行的
倘若因涉嫌刑事犯罪而遭受拘留,然而在经过司法程序最终判定为无罪者,他们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之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机关,还是看守所和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在使用职权过程中出现了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时,作为受害者均有权合法地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无罪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当事人便可向负责赔偿事务的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赔偿申请。这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就赔偿事宜做出明确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出答复或者当事人对于赔偿决定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向上一级的政府部门申请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最终的赔偿决定。
通常,公安部门对需逮捕的被拘留者应在3日内向检察院提出请求。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天,对重大嫌疑人员可延至30天。检察院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刑事拘留期限从宣布之日起算,不包括开始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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