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妻子是否有权起诉离婚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精神病患者的配偶即便身患疾病,同样享有参与诉讼活动以及提出起诉的权益。
其成员可以作为该患者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参与各项法律程序。
在此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持有效的民事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资料前往当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的申请。
再者,具有无法完全辨识自身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进行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和确认。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成年人仍保留自主行使那些仅能产生一定益处且未对他人构成威胁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他们的智识水平、心理精神健康程度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精神病妻子是否可起诉离婚
在涉及到精神疾病患者的婚姻问题中,如有一方患有精神病,他/她可能无法自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应该按照特殊的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对该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在经过法院特别程序鉴定并确认其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方可允许这类人群自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样,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父母亦有权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权,从而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这些人士参与离婚诉讼。
此举源于法律原意,即配偶作为已婚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首要监护人,若未予变更,将可能导致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席与被告席均为一人的情形出现。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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