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的量刑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尚未设立有“集体传销活动罪”这一具体的犯罪名称。
然而,若当事人以推销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等经商行为为名义,强制参与者须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购买指定商品及服务方能取得进入该活动的资格,同时还需要按照特定的顺序组建一定规模的级别结构,将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人数作为付费或返利的主要依据。
此外,其行为人还可能采用各种手段来引导、威胁这些参与者持续吸引新的参与者,以此来骗取大量财富,严重扰乱了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视为犯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此罪行之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并附加适当罚金;
而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相应罚金的严厉惩戒。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集体传销活动罪由哪些构成?
针对刑事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集体传销活动罪,司法机关设置了相应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层面。
其次,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组织并参与实施传销活动,从而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再者,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
最后,犯罪主观因素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对其犯罪行为抱持着非法谋取利益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