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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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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0 · 2309人看过
导读: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流程,我们整理如下几个步骤供您参考:

首先,购房者需进行在线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其次,开发商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并获得备案编号后,将合同文本打印出来,买卖双方需在上面签字盖章,各自保留相应的份数;

最后,合同签约完成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返还备案编号,至此,备案工作圆满结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商品房预售业务需满足以下四个严格规定的条件:首先,开发商必须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开发商必须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根据可供预售的商品房数量,开发商需保证投入到该项目建设中的资金比例至少为总投资的25%并且须明确说明施工进展以及竣工交付预计之日;最后,开发商需要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直至最终获取得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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