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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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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5 · 3333人看过
导读: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
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一、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

二、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分吗

对于律师就拆迁补偿问题关于女儿是否有权享有分享的回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女儿为拆迁主体之一,那么她享有分享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反之,如被拆迁人为父母,女儿并无资格享用拆迁补偿款,但在父母离世且并未留有有效遗嘱之时,若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她便可依法参与继承拆迁补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不分性别高低平等对待;

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指出,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其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应当保持平均。

然而,对那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或失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必要的关照;

同样地,对那些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有所贡献或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经过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也可不进行平均分配此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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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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