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公了和私了有什么区别
1、现场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报警,等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赔偿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拖车需要付费吗
依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于那些违反了关于机动车停靠和临时停靠规定并且未能及时驶离现场的行为,包括当机动车驾驶员并不在场,或者是虽然在场却没有立即或是完全离开现场,导致这种情况严重妨碍到其它机动车辆以及行人正常行驶和通行的情形下,相关行为主体将会被处以20元人民币罚款起直至最高可达200元人民币的处罚金额;
同时警方还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将违法机动车进行拖移,直到把它放在不会继续阻碍交通的适当场所,或是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指定的那几个地点。而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这些拖车行动,但他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向当事人收费,并且必须及时地通知当事人有关所停放的具体场地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现场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报警,等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赔偿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