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继承权在法律中有哪些规定
被继承人之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归属问题,须依据具体情境而定。
若被继承人并无遗嘱留下,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中,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将自动获得优先继承权;
然而若是被继承人预先订立了遗嘱,那么在该遗嘱中明确表明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人将会成为此种情形下的首位继承受益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继承权失效时间是什么
在遗产分配程序中,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应当首先得到考虑,其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愿必须在遗产展开分割之前进行表达。
倘若在此期限内未作出表态,则将被认定为已经默许了该份遗产。
以下是关于继承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流程解释:
1.在众多的合法继承权利人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婚姻伴侣、父母亲以及未成年子女;
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兄弟姐妹、曾祖父辈及外曾祖父辈等亲属关系成员。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完成继承责任或者全部排除在外时,其他顺位的继承人才能有权参与遗产分割继承。
2.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承请求权在法律上有一个固定生效期间,即在继承宣告启动之后,至遗产正式并入个人或集体财产之前这段时间内有效(这个期限称为“继承期间”)。
在此期间,继承人可以随时决定是否执行其所拥有的继承权,或者选择自愿放弃继承。
然而,如果继承者非在继承期间之内表明自己的决定,那么无论是积极或消极的,都将会被视为默认保留原有继承权益。
3.每个顺位中的继承人将获得其应得的遗产配额,这些配额原则上是均等的。
但是对于那些既可能面临生命中特别困境并且缺乏必要工作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配置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关照和优先选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关于遗产继承顺序以及各顺位继承人的权利分配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形:在立有遗嘱的状况下,我们应当依据遗嘱所确定的顺序来确定首位继承受益人的资格,根据遗嘱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而在未设立遗嘱的情况下,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财产权益实施了明确的优先保障,规定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继承人的身份,并予以优先考虑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