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起诉吗
投保人有权对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投诉。所谓投保人,即为拥有签订保险合同之权利,同时按照相应保险合同承担缴纳保险费用职责之人。若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遭遇保险公司违背相关法规、存在不当操作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亦或是针对明确应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刻意不予理赔或者进行少额理赔时,身为投保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关于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理确认:
首先,对于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之间的不一致性问题,以投保单为准。但是,如果这种不一致的现象已经得到了保险人的充分解释和投保人的明确理解并获得其同意,则应视为投保人已接受的修改,此时应以投保人所签署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其次,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导;
再者,如果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出现了不同的日期,那么将以日期最晚的那份为最终依据;
最后,保险凭证既有手工填写的部分,又有电子打印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手工填写部分的内容作为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作为保险合同的签署者,您拥有转而对保险机构进行投诉的权利。倘若您在签约过程中不幸遭遇了违规行为,或者是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法定的理赔义务(例如拒绝赔偿或提供低于合理金额的赔偿)等状况时,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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