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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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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30 · 1628人看过
导读:开设赌场罪的涉案金额衡量标准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或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或组织十名以上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利。此外,法院认定的其他聚众赌博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适用。
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有哪些

一、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有哪些

在我们探讨开设赌场罪所涉金额的限定范围时,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去进行界定:

首先,若行为人组织了至少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通过向这些参赌者每日抽取提成获利,且所得金额累计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其次,如果上述组织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赌博的资金金额累计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次,如果组织的参赌人数累积已经达到二十人以上;

最后,如果行为人组织了十名以上中国国籍公民前往境外赌博,并且在此过程中不断获取回扣和介绍费用等,则将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

此外,其他在法院认定情况下属于聚众赌博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包含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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