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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需交给房产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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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470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需交给房产局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需交给房产局吗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需交给房产局吗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需要备案的,对房屋产权进行过户登记时,要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

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律规范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

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

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需交给房产局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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