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
1、在授权全国、全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
2、可由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
3、合作单位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实力。
(二)合作个人的资格条件。(若未达到以下条件,项目经理由本公司派遣,费用由合作方支付。)
1、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可由本公司(简称甲方)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0年以上,并具备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能力。
5、对合作工程具备压倒性信息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或技术优势者。
(三)资格认定
在合作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组织相关
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1、若合作单位(人)不符合合作条件予以取消合作资格。
2、若合作单位(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并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3、合作前应对合作单位(人)以往的行业口碑做一个详细调查,如有严重劣迹的则取消合作资格。
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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