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5 · 3971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实践合同有什么特征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实践合同有什么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

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