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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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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9 · 2698人看过
导读: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条款,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在行纪人跟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之后,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委托人权益受损,一般是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纪人跟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目前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

(2)行经人和委托人共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 这里无法准确介绍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行纪人跟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第三人来讲,如果权益受损,其实第三人可以同时要求行纪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也可提前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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