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多重买卖合同为何都有效?

多重买卖合同为何都有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187人看过
导读: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时,出卖人隐瞒了订立合同的事实,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如果受欺诈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那么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多重买卖合同为何都有效?

一、多重买卖合同为何都有效?

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因此,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二、多重买卖案件的审理思路是什么?

一物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相应的审判思路应当如下:

首先,关于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具体的判断标准应为:除非买卖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则应当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绝不能以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或物权登记等其他理由作为认定某一个或数个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其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情况下,具体的履行顺序应当区分标的物的性质分别确定: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应据此确定。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有一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其要求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诉请;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要求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诉请。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多重买卖中,最终实际上只能有一份买卖合同可以获得履行。其他无法获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多重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诺成合同,因此多重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处理多重买卖案件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该合同都是有效的。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该按照标定物的性质确认履行顺序。最后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合同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