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0 · 43758人看过
导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职员在入职之后,单位并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是入职后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情形,职员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常来说,职员如果主动辞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但若职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的离职请求,依旧可以向单位提出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具体的补偿数额与职员在单位就职的年限有关。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合同事务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更多#合同纠纷相关

  • 370次阅读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当前的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长,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确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就是标准工时制。
    2024-09-13 1451次阅读
  • 2024.04.12 3102次阅读
  • 405次阅读
  • 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月工资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员工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4-10-16 1478次阅读
  • 2024.06.15 7453次阅读
  • 382次阅读
  •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024-10-05 1214次阅读
  • 2024.04.12 5800次阅读
  • 426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