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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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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387人看过
导读:我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罪体和过失罪责,罪体包含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是指在执行判决时极为不负责任,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的犯罪结果是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受到利益损失,司法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罪体

(1)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指行为人即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执行判决,滥用职权不负责任的裁定案件的行为,导致案件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为此该工作人员将判处5年以下刑期,若后果特别严重的,刑期将上升到5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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