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走私案件中,一方提供作案工具的,应当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走私的物品、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如果属于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抄,“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袭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的实现起关键或主要作用。因此明知犯罪嫌百疑人要进行作案而提供工具的,属于共同犯罪,可按从犯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度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知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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