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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收购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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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5 · 1938人看过
导读: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收购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全体股东一半以上都同意,除了显名股东之外其他股东没有购买的意图,隐名股东自愿把自己的股权让显名股东收购。这样的话,隐名股东以后就不再具有股东权利,而显名股东将真正具有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收购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收购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并无购买意图;

3、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作出同意的决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实现股权的对外转让,不满足任何一条都不能实现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本来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作模式是,显名股东只是挂名而已,并不具有真正的股东身份权,但公司的其他股东都是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的,所以即便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意了股权收购这回事,也不能不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就开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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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别:隐名股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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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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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如下: 1、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提交目标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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