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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辩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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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5395人看过
导读: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辩护方式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这三种,比较常见的是委托辩护,自行辩护在刑事案件当中几乎很少见。至于指定辩护,针对那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犯罪嫌疑人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这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都会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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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辩护方式有哪些?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二、辩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可能受害者或者还有一些不太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普通民众,针对那些所谓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其根本就没有辩护的权利,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活动当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都没有权力因为其坐在被告席上就剥夺当事人拥有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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