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律师,我在今年6月份经朋友推荐从网上找到了“辛巴达”小快服装生产公司,打算让他们给我生产一批T恤。在生产之前我同意让辛巴达先对其中的一款T恤进行打版制作,并支付了800元的预付款(账户为辛巴达业务员通过QQ发给我的一个个人支付宝账户,告诉我是他们的老总的支付宝),然后在6月上旬第一次打版的成品从广东寄过来了,但色差特别大,我当时就拒绝生产大货,坚持二次打样,在6月19号辛巴达的业务员(彩虹)通过QQ告诉我二次打版已经安排下去制作了,并且告诉我在26-28日前完成打版,当我在约定时间微信问起业务员(彩虹)的时候,她又告诉我说打版出现问题,需要重做,然后说在6月30日左右完成打版,但当我在7月初问起的时候,他们却告诉我还是没有打版出来,然后我考虑到已经严重超出销售节点,因此要求退款,然后他们的另外一名业务员答应我在7月底把款打给我(之前的那个业务员说是休假),但等到7月27日问起的时候,他们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我想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起诉辛巴达?并且要求他们赔偿我由于他们工期问题造成我个人的损失费用?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