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是为了对因拆迁造成的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损失进行弥补而设立的,其具体数额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并以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的。
2.周转补偿费用是专门用来补偿那些因为拆迁而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不便之处,其具体金额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等级并以每个月的补贴方式发放给他们的。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到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