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在离婚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如下:
作为退伍军人的夫妇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并未享受任何特殊待遇,与普通民众所面临的情况基本相同。
若双方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意向,则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携此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如遇单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形,可先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再直面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