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感情出现无法弥补裂痕的情况之下,若需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婚姻问题,其基本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并依照要求完备相关法律文书;
自法院接收到该申请之日起,需对相关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在资料齐全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予以正式立案;
此后,便进入审判程序,首先由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以期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如无法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问题,将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在此环节,需要展开各方当事人的答辩与质证工作;
经过严谨的审理过程之后,如果法院能够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作出判决,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