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他们可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洽谈,或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强制执行相应款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由某一方单独承担实际抚育责任的,则另一方必须按照约定,全力承担起部分乃至全部的抚养费用。
对于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其期限等问题,均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