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纷争具备向警方报案的权利。
然而,警方可能会提出建议采取诸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其他适合的途径来予以解决。
即便您选择向警方求助,当地的公安机关通常也不会直接受理此类案件,而是倾向于建议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
所谓“民事纠纷处理机制”,实际上就是指针对各类民事纷争所设计的环节及消除纷争的方法和制度。
依据纷争处理制度和方法的差异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自力更生,这其中包括了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自力更生的含义在于,当事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去解决纷争,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社会救济,这其中又包含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
社会救济的核心思想在于,当事人仅依赖社会力量来处理民事纷争;
最后,公共救济,即我们常说的诉讼。
民事诉讼则是指由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通过审判、裁决、执行等多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纷争的整个过程,同时还涵盖了这些活动所引发的各种诉讼关系的综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