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乃是我们在处理纠纷时高度尊重和体现当事人自我意志自由原则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当各当事人径直行使他们的权利来主张仲裁请求时,只要这并不导致对我国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伤、或者是对其他人正当权益的侵害,那么这些请求便可由当事人自由支配。
此外,作为申请人的一方,他们拥有本权利,可以选择撤回或更改他们的仲裁请求。
而作为被申请人一方,他们有权利承认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请求,并且还有权向当事人提出反请求。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