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用”),是专门用于弥补被拆毁房屋所有者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这部分费用主要依据被拆毁房屋的结构及损耗程度进行分类并采用每平米的单价形式来衡量其价值。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以解决被拆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该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和调整。
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我们通常会使用以下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被拆毁房屋重置成本价。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是指被拆毁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价值;
而被拆毁房屋重置成本价则是指重新建造同等质量的房屋所需的成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