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若第三方在合同中对债务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选择通过实现该物的担保来满足其债权要求,或者也可以选择请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
当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起担保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因此,如果担保人以其质押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而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实现债务,然后出质人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