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政服务人员未能签订相关合同是否需负赔偿之责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因此,这类雇佣关系并不强制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将受到雇主意志的绝对支配及严格约束,同时,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还存在着明确的利益关系,具体表现为,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所进行的各类行为都能够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价值以及其它物质收益,而雇主则对此类收益全部接受并以此支付给家政服务人员作为报酬。
其次,我要阐述的是,合同乃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协议。
对于诸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相关的身份关系法律法规;
若无相关规定,则可依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仍有权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
同样地,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行为自身遭受损害,那么,他们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提供劳务期间,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损害,那么,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仅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还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之后,他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