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之间之所以具备区别,乃是缘于二者法律地位的不同。
在法理上,社会团体法人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法人组织,具有明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行使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义务。
与此相对应的一方面,社团法人则主要是由自然人(即社团成员)所形成的聚合组织所构成的法人,其合法有效的成立需要以可靠的社员基础为前提条件,并且需要通过成员们共同出资所建立的法人实体才能实现。《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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