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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律师 回复:转租合同所约定的对租赁物的使用致使租赁物危害(即正常使用所致消耗及损害)程度不能大于原租赁合同,以避免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给租赁物造成的磨损大于出租人的预期。因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赁物是有预期的,并把这样一种预期与租金的支付相联系。如果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给租赁物造成的磨损大于原承租人的预期,而租金却又没有增加,那就是对原出租人不公平。
陈露律师 回复: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陈露律师 回复:您好,如实在无法和对方协商一致,您可以准备起诉状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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