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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

宋* 广西-北海 合同终止咨询 2024.05.13 14:51:00 471人阅读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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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合同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解约要求时,应当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此种情况下,合同自通知送达至对方之日起即告解除;
若通知中明确指出,如债务人在特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债务,则合同将自动解除,在此期间内,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那么合同将于通知中所指期限届满之时解除。
如果对方对于解除合同持有异议,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
因此,从总体上看,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通知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024-05-13 14:53:00 回复

对于约定解除的行使要如何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中国《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
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
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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