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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本月去办退休被告知因我是企业除名的职工其军龄也相应取消不能计入工龄?

ask****205 广东-广州 劳动保障咨询 2022.08.19 18:24:32 475人阅读

您好!我本月去办退休被告知因我是企业除名的职工其军龄也相应取消不能计入工龄,说是人社部有文件。请帮助查下真有此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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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7947条

你好,没有此文件的,具体的还是要去核查,

2022-08-19 18:39:12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46924条

你好,什么原因被开除呢jun

2022-08-19 18: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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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89969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56674条

您好,请问具体情况X

2022-08-19 18:25:01 回复

违法就要付出代价,作为退役军人,更应该有组织纪律性,离开企业不可以采用旷工形式。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8、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首先,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负债,只限于该合伙人本人。如果允许两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也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其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权、事务执行权等,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况且,该债权人因无合伙人身份,只行使合伙人的权利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异于允许他将自己行为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来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也不妨碍其债务人作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当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则无异于合伙份额的转让。因此,债权人在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而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法院是不会调解的,而要及时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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