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具体程序有: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3)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4)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合资者提供
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募集设立的条件:
(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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