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应当发出通缉令网上追逃。公安机关会一直侦查,案件不会撤销,直至抓获犯罪嫌疑人。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属于追诉时效的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经过20年了,当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依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认定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呢,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首先是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该标准,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作出了一般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此仅为全国性的一般标准,各地方可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如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也即将一类地区,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确定为6000元的标准,其他地区为4000元。
案件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诈骗: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视成立的。另外,只要你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构成何罪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若想维护权利,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可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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