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定期定额户超定额未申报算偷税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定额。也就是说定期定额户超定额未申报纳税,如果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可能构成偷逃税款,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财税()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1、定期定额户超定额未申报属于偷税。
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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