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可以参考:《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可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官却认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使用呢 主审法官介绍,做出如此判决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一,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所以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第二,《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 第三,妻子张某还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丈夫刘某与第三者范某的通话记录,这可以与聊天记录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足以证明丈夫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
【法律意见】能算。嫖娼的方式多种:1949年以前中国的妓院,除了嫖宿这一形式,还有召妓女侑酒、弹唱、献舞等。香港实行“禁娼”,嫖客仍可在各种称为“架步”的色情场所得到满足。如从导游公司请人“伴游”;从舞厅带人外出活动;到美容院、按摩院、蒸汽浴室等处寻欢作乐,其中包括一逞手足之欲的淫猥性动作等。当前在中国一些经营作风不正的娱乐、服务场所,以陪酒、陪舞、异性按摩等招徕顾客,往往成为嫖娼的先导(但如无确凿证据尚不能与后者等同)。【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不构成犯罪,属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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