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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回原籍要怎样申请宅基地

杨* 云南-文山 宅基地咨询 2022.07.19 20:29:46 492人阅读

转业军人回原籍要怎样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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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要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来确定。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2-07-19 20:30:4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民、法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申请宅基地的、退职的职工、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需要调整拆迁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可申请宅基地;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实施城市、扩建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退休、侨眷;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租;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七)法律,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规章另有规定的,复员军人和华侨,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扩建的,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民、法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申请宅基地的、退职的职工、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需要调整拆迁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可申请宅基地;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实施城市、扩建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退休、侨眷;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租;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七)法律,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规章另有规定的,复员军人和华侨,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扩建的,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民、法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申请宅基地的、退职的职工、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需要调整拆迁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可申请宅基地;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实施城市、扩建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退休、侨眷;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租;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七)法律,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规章另有规定的,复员军人和华侨,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扩建的,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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