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仲裁员是需要回避的,例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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