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实践中,现在都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没有任何异议。对了,最重要的一点忘记说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仲裁的执行不是中院管辖原则,而是多为基层法院管辖,数额高的由中院管辖。
您好,针对您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批准,中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