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也有的案件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甚至双方均为2人以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他们都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涉及到每个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话,人民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对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亦须要更换或者追加。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诉讼追加被告的时限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一般都是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也有个别的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如果被追加参加诉讼的是原告,经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经人民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其参加诉讼;但是如果被追加参加共同诉讼的是被告,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不影响人民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出庭的共同被告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人民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共同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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