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可向被追索人主张: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一般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指的票据纠纷实质上指的就是狭义的票据纠纷,即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而不包括因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能够受理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只能是涉讼票据的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确定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地时,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平等的,无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在同一票据的不同当事人就该票据权利纠纷向其中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时,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均有管辖权,但在一般情况下,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7-15天去公司公户所在银行进行兑现,带上公司三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要写上名字,记住一定要字迹清晰一笔一划,不能有一点潦草。若果背书人写潦草连笔等或背书章加盖写不清楚需要联系该背书公司出具证明。若无其他问题到银行填写一个托收凭证,加盖公司章尽可,其他就等银行处理,银行会把这张票邮寄到出票行,等出票行把款打过来,扣除邮寄费用在打入公司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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