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异同是什么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显著区别:
首先,两者的实质内涵截然不同,正当防卫是指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合法回击,体现出正义对抗不公;而紧急避险则是在两种权益相互损害时,选择对自身更为有利的方式,即所谓的“舍小保大”原则。
其次,从实施主体来看,正当防卫并未对实施者设定任何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可依法行使这一权利;
然而,紧急避险却并不适用于那些在职务或业务上承担特定责任的人员。
再者,从保护对象的角度看,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本身;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则是第三方的利益。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联系和区别有什么
第一项差异性:
首先,对于行为所受制约的条件之设定有所区分。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在自身处于难以抉择的困境之中,并将其作为唯一可行的方式以排除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方得予以实施;
然而正当防卫却并未具备如此之规定,即使在当时的环境中存在有其他的手段可以回避而非通过正当防卫的方式避免财产损失,同样可以行使正当防卫之权。
其次,对于所导致的损害程度之空间限定也大相径庭。
正当防卫所引发的损害,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等同于甚至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程度;
但是对于紧急避险而言,所造成的合法权益损伤必须要低于所欲保护的合法权益水平。
第二项共通点:
1.二者所追求的目的乃在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以及个人或他人的生命安全、物质财产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2.实现此目标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相同,即这两种行为均须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之际方可实施。
3.在此背景下,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只要超越了法律所设定的限度而带来了相应的损害后果,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根据实际情况,二者可遭受较轻或无需接受处罚。《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和情敌互殴怎么判
正当防卫具备严谨的法律构成要素要求。就如若涉及与情感上的对手相互攻击,通常难以被准确地鉴别并评为正当防卫。这类现象通常表现为互相侵犯,即双方当事人均有意产生对彼此的伤害意图,并不存在单方面的合法防卫情形。在对这类事例进行裁决时,关键在于审视双方的行为动机、使用的手段以及所导致的后果等多重因素。倘若造成了轻伤乃至更严重的伤害,那么可能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的嫌疑。另外,如果一方首先发起攻击,而另一方则采取反击行动,但其反击力度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了重大损害,此时同样无法被评定为正当防卫,反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例如事例的起因、双方的过失程度、伤害后果等等。总而言之,在互殴事件中,被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况极为罕见,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合法反击,任何人均可行使;而紧急避险则涉及权衡两种权益,不适用于特定责任人员,且针对第三方利益。两者在实质、主体和对象上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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