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中断的情况有什么规定
当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时效性受到影响并进入中断状态之时,通常都是在相关人员主张自身权益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当遭受工伤伤害的员工向其雇主提出关于工伤赔偿方面的请求,或者雇主表示愿意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工伤问题等情况下,都有可能引发时效性的中断。在时效性被打断之后,自该时刻开始,相关的时效期间将会再度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书生效时间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证书在其发布当日即宣告生效。
通常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决定文件的当日起共计60天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又或者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发起行政诉讼程序。
在此期间,工伤认定的决定书仍需严格执行。
然而,倘若最终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对原先的工伤认定结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则应以新的结论作为依据。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只有当工伤认定生效之后,受伤的员工才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时效性常因权益主张或义务履行而中断,如员工向雇主索赔或双方协商工伤事宜时。此中断意味着时效重新起算,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相关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确保当事人有足够时间完成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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