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怎么办理的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什么
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在子女尚未成年阶段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征得收养人和送养人两方的共同同意;
其次,当子女已经成年之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必须得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亦即该养子女本人的同意,两者在有关解除收养的事宜上,表达出的意愿必须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因此,并不需要将原送养人的同意视为解除收养关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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