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定金不退找哪个部门投诉
若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额度,可尝试寻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房管局)的协助及投诉。目前,大部分地产开发商在与其潜在买家签订正式的购房合约之前,往往会倾向采用预购、认购、订购等形式来收取买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然而遇到如买房人未按约定前来签署合同,或者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使合同无法生效这样的情况,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会选择不可返还定金的做法。如此一来,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于购买者而言十分不利,以至于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常常陷入被动,由于定金无法退还的压力,部分购买者可能最终只能出于无奈,被迫同意开发商提出的诸多不平等条件,这无疑违背了合同公正和公平的基本准则。对于签订购房合同时附带交付定金作为担保之约的情况,倘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愿签订主合同,其无权请求返还所支付的定金;而受到定金的另一方,若是明确表示拒绝缔结合同,则需按照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开发商一铺两卖怎么办
在出售商品房时,若卖方有意隐瞒该房已售予他人或作为弥补安置房这一关键信息,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可向卖方索取已支付房款双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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