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谁出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就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达成一致,那么皆大欢喜;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决定。所谓的诉讼费用,是指为了启动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依法必须缴纳的各项费用,其中主要包含案件受理费以及申请费等方面的开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离婚诉讼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育问题上,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抚养费用的参考标准:
首先,拥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应控制在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
如果涉及到两名或更多的孩子,那么这一费用还可相应地提高至50%。
其次,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每个孩子所需的费用可以视之为当年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总收入,亦或是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入,并根据上述的比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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