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延期
开庭审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
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
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
原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法院推延开庭审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