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
治安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情节较轻的,处拘留五日,可并处罚款二百元;
2、情节一般的,处拘留七日,可并处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节较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
第一,处拘留十日,可并处罚款五百元;
第二,拘留十二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三,拘留十五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就可能受到以上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